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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18浏览人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ㄒ唬┪シ淳霾咴蚝统绦蚓龆ㄆ笠瞪闹卮缶霾摺⒅匾耸氯蚊狻⒅卮笙钅堪才偶按蠖疃茸式鹪俗魇孪;

  。ǘ)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ㄈ┪シ垂娑ㄍ蹲省⑷谧省⒌1!⒉鸾枳式稹⑽欣聿啤⑽舜庞弥ぁ⒐合唐泛头务、招标投标等;

  。ㄋ模┪淳蓟蛘呔己笪窗炖肀H凶什姆墒中 ,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ㄎ澹┦谝狻⒅甘埂⑶苛畈苹崛嗽苯形シ垂也凭吐伞⑵笠挡莆裰贫鹊幕疃;

  。┪淳男泄凶什鲎嗜酥霸鸬幕购腿耸轮鞴懿棵排 ,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ㄆ撸┪淳笠盗斓及嘧蛹逖芯 ,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ò耍┢渌挠弥叭ā⑺鸷凶什ㄒ娴男形 。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ㄒ唬└鋈舜邮掠跃疃陀谐ブ薪榛疃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ǘ)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ㄈ┮悦飨缘陀谑谐〉募鄹裣蚯胪腥斯郝蚧蛘咭悦飨愿哂谑谐〉募鄹裣蚯胪腥顺鍪鄯课荨⑵档任锲 ,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ㄋ模┪兴送蹲手と⑵诨趸蛘咭云渌欣聿泼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 ,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ㄎ澹├闷笠瞪鲜谢蛘呱鲜泄静⒐骸⒅刈椤⒍ㄏ蛟龇⒌裙讨械哪谀幌ⅰ⑸桃得孛芤约捌笠档闹恫ā⒁滴袂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淳技嫒伪酒笠邓鲎势笠祷蛘咂渌笠怠⑹乱档ノ弧⑸缁嵬盘濉⒅薪榛沟牧斓贾拔 ,或者经批准兼职的 ,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ㄆ撸┙笠稻猛粗械恼劭鄯选⒅薪榉选⒂督稹⒗窠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ò耍┢渌弥叭比∷嚼约八鸷Ρ酒笠道娴男形 。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救说呐渑肌⒆优捌渌囟ü叵等 ,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ǘ)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ㄈ├弥叭ㄎ渑肌⒆优捌渌囟ü叵等舜邮掠跃疃峁┍憷跫;

  。ㄋ模├弥叭ㄏ嗷ノ苑郊捌渑渑肌⒆优推渌囟ü叵等舜邮掠跃疃峁┍憷跫;

  。ㄎ澹┍救说呐渑肌⒆优捌渌囟ü叵等送蹲驶蛘呔钠笠涤氡酒笠祷蛘哂谐鲎使叵档钠笠捣⑸赡芮趾怖妗⑵笠道娴木靡滴裢;

  。┌凑展娑ㄓΦ笔敌腥沃盎乇芎凸窕乇芏挥谢乇;

  。ㄆ撸├胫盎蛘咄诵莺笕昴 ,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ò耍┢渌赡芮趾怖妗⑵笠道娴男形 。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霰男泄凶什鲎嗜酥霸鸬幕贡赴傅脑に憬兄拔裣;

  。ǘ)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ㄈ┰谔囟ü叵等司某∷兄拔裣;

  。ㄋ模┎话凑展娑ü拔裣亚榭;

  。ㄎ澹┯霉盥糜位蛘弑湎嗦糜;

  。┰谄笠捣⑸钦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 ,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ㄆ撸┦褂眯庞每ā⑶┑サ刃问浇兄拔裣 ,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ò耍┢渌シ垂娑ǖ闹拔裣岩约吧莩蘩朔研形 。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 ,注重自身修养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樽骷 ,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ǘ)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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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霉钪Ц队牍裎薰氐挠槔只疃延;

  。ㄎ澹┰谟姓0旃途幼〕∷那榭鱿掠霉畛て诎獗龉;

  。┠又肮ふ币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ㄆ撸┐邮掠秀I缁峁碌幕疃 。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 ,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 ,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 ,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 ,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 ,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 ,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作出评估 ,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 ,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除适用前款规定外 ,视情节轻重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 ,视情节轻重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 ,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受到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 ,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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